《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Nov 30, 2025

以下錄自駐粵辦通訊 2025年 11 月 28 日(總第 1627 期)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於 2025 年 11 月 19 日發布上述《實施細則》。主要內容包括:(a)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就業創業的港澳青年。

本實施細則所稱港澳青年,是指45 周歲(含)以下、具有中國國籍的港澳居民;(b) 參加香港“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並在大灣區九市就業的香港青年,可申請享受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生活補助。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不超過 2,000 元,補貼期限為參加計劃期間;以及(c) 港澳青年創辦的初創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登記註冊滿 6 個月、處於正常經營狀態,且該港澳青年符合有關條件的,可申請一次性創業資助,補貼標準為每人 10,000 元等。

以下錄自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 中共广东省委港澳工作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港澳青年,是指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获得境外学士或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内地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内地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大湾区九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五条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的港澳籍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小微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条 毕业2年内的港澳籍高校毕业生,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有条件的地市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本人实际社保缴费额的2/3,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 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港澳籍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港澳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每月按不低于就业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向其支付工作补贴的,实际见习满3个月可申请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八条 参加香港“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并在大湾区九市就业的香港青年,可申请享受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补贴期限为参加计划期间。对澳门特区政府实施的澳门青年大湾区职业之路资助计划,可参照以上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九条 在大湾区就业的港澳青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等,按我省现行培训补贴政策执行。)

(第十条 对在大湾区工作的符合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的港澳青年,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按照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港澳青年创办的初创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登记注册满6个月、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且该港澳青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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